青岛市出台支持餐饮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去年8月,青岛市商务局、财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系列优惠政策,推动餐饮业加快发展。
(一)在专项资金支持方面。一是在每年市、区两级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培育餐饮龙头企业,打造特色餐饮街区,研发海鲜特色菜品,建设连锁配送中心,举办节庆活动和技能比赛,支持餐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二是积极争取商务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推进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三是流通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有计划地为餐饮行业定向培训员工,增强餐饮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
(二)在金融政策支持方面。一是逐步降低银行卡受理成本,在市级餐饮街、市级30强企业和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中,研究逐步降低结算成本的政策措施。二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餐饮业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改造经营设施、开设网点、购买生产设备、建设配送中心等所需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可以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经营权抵押以及担保机构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三是对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民营企业和市餐饮30强的,金融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
(三)在税收政策支持方面。一是餐饮企业建立原、辅料基地,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新税法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餐饮企业进口餐饮设备,或从事农产品加工时引进的新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三是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给予定额减免税。此项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在价格等政策支持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要求,落实好餐饮业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二是合理放宽对市级餐饮街、餐饮30强和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企业灯饰、广告设置规定,餐饮街和重点灯饰工程规划区内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政府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时可享受一定的资金补贴。三是户外广告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给予餐饮30强企业和国家特级、一级酒店在自己用地范围内设置导向指示牌等优惠政策。